原告罗**与被告田**、中国某某*****************(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上犹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田**,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100402.92元,之后变更为105429.51元;二、判令被告大地财保上犹服务部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2日19时30分,被告田**驾驶车牌号为赣bs****普通摩托车,行至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s221东山镇沈坊卫生院门口路段时,撞上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罗**,造成田**、罗**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疗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侧第5肋骨骨折、右侧...(本文书还有4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