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清偿原告李**劳务款94800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本案引起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李**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用于道路运输。同年,李**雇佣李**为货车司机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因李**经营不善和疫情影响原因,李**拖欠了李**多年的工资未能支付。在李**一再催要下,李**于2022年10月21日向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李**94800元”。后虽经李**多次催要,李**拖延还款。
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与李**系堂兄弟关系...(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