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偿还原告某某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42562.62元;2.判令被告高**支付拖欠利息6862.8元、本金罚息1176.05元、利息复利262.65元(暂计至2024年7月19日),并支付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42562.6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6862.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高**支付原告某某分行为...(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