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煌*******(以下简称煌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鳕*******(以下简称鳕尼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煌兴公司不服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煌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煌兴公司无需向鳕尼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二审审理中,煌兴公司放弃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根据鳕尼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可以统计出鳕尼公司共向煌兴公司发货7次,发货金额为1017264元,扣减煌兴公司已付货款139947元,剩余货款金额为877317元,一审法院认定煌兴公司向鳕尼公司支付货款总额为880367元错误,多计算货款3050元。2.一审法院仅凭一张编号为0029339的托运单就认定鳕尼公司向煌兴公司完成了7次交货与事实不符。
鳕尼公司辩称,1.鳕尼公司通过成都愉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越公司)向煌兴公司发货7次,货款共计1017264元,加上鳕尼公司垫付的运费3050元,煌兴公司合计欠付1020314元,扣除已付的139947元,煌兴公司欠付货款为880367元,一审法院认定金额正确。2.煌兴公司延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鳕尼公司有权要求煌兴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