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964.50元、护理费518.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元、就医交通费165.00元、苹果手机(iphone14promax)背面玻璃损坏维修费3,998.00元,合计8,946.1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0日14时20分许,闫**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吉g×××**的小型轿车沿洮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蛟流河乡纯正农机门前时先驶入左侧道路后又驶回原车道与同方向行驶的由闫某2含驾驶的牌号为吉g×××**的小型越野客车(载乘李**、王*、褚**)相*,牌号为吉g×××**的小型越野客车又驶出道路与由张*驾驶的停放于公路西侧的牌号为gc6917的重型仓栅式...(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