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洪**、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被告洪**、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23年3月10日,原告某某分行(贷款人)与被告某某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2023圳中银蛇*******的《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某某分行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493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循环使用该额度;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的起算日为该笔借款贷款人实际放款日,到期日为额度到期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贷款利率首期利率为截至实际提款...(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