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史**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史**已充分举证,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史**已举证证明向姜**转账支付了案涉款项且主张为借款,姜**若抗辩转账并非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本案中,姜**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史**的转账并非借款,一审法院驳回史**的诉请,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史**诉请的核心系要求姜**返还案涉款项,史**以自身理解角度主张借款合同关系要求返还,该主张若无法被支持,但可以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要求返还的,法院也应依据客观情况支持史**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否认案涉款项系借款,即应进一步查明款项具体性质,...(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