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继承何**甲的遗产范围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6227********)欠款156335.57元,其中本金95420.33元,利息32086.59元,违约金1483.84元,分期手续费27344.81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2年11月22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诉状所述依据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何**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2019年3月12日,何**甲通过智慧柜员...(本文书还有2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