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蔡**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萌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运费合共33450元及利息(利息以334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止2018年1月29日止欠原告运费20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7月5日抵扣23700元,于2018年10月23日抵扣16600元,于2018年10月23日又产生运费3750元,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30000元,合共尚欠运费3345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蔡**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