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阜阳支公司)与被告宁*交投**********(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于2021年4月19日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即(2021)浙0205民诉前调****号案件。本院组织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后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双方以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为由,向本院申请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太保阜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交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所有诉讼活动。
太保阜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交投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交投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3日1时1分,案外人朱*峰驾驶被保险人董凤影所有的×××小型汽车行至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1470公...(本文书还有3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