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塞纳**********(以下简称塞纳装饰公司)与被告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塞纳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纳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6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赛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凤凰汇熙园**幢**室进行家庭居室装修,原告包工包料,总价为110000元。合同约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包含增项部...(本文书还有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