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救费6,000元,评估费5,100元,车辆损失费102,000元,合计113,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27日,李**为自己所有的津ce××××号车辆在某乙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3,44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且不计免赔。2024年11月11日1时30分许,李**雇佣的司机赵*儒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蓟州区津围公路与何向东驾驶的京af××××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经交警支队勘查现场后,认定赵*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