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首都医科**********(以下简称被告)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296.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工费52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50元、残疾赔偿金135111.16元、鉴定费315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12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就医。11日上午6时11分许,原告前往盥洗处洗漱,由于楼道积水未及时清扫且未有任何警示措施,致使原告因地面湿滑摔倒,诊断为腰椎第二节压缩加爆裂骨折,住院治疗8个月。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与原告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原告各项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1.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6时10分左右在盥洗间洗漱时因意外摔倒,被告对原告进行积极检查救治并于20...(本文书还有4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