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杜*******、东阳市上******、王*、杜**、卢**、杜**、浙江金顺********、原审第三人杜班建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2022)浙0783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未经送达、举证和开庭直接驳回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后因管辖权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给当事人举证期限,确定开庭时间,经过实体审理后,再根据本案当事人意见及证据情况作出判决支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东阳市人民法院未给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举证质证的机会,在未送达、未给当事人举证期限,也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管理人存在不予追收的情形,且其诉请是要...(本文书还有2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