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库车金朋********(以下简称金朋棉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30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法缺席判决。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1.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交纳当年土地承包费,则被上诉人主张的2012年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及土地种植费明显超过诉讼时效。2.2014年因自然灾害原因被上诉人免除了上诉人当年的土地承包费及其他费用,2016年1月被上诉人违约收回土地,且自2012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土地承包费。3.上诉人于2015年将土地转包杨*建后,被上诉人自2016年至今一直向其收取土地承包费...(本文书还有5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