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李*因诉被上诉人东营市东******(以下简称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2年10月1日,区政府对原告作出东区征补决字〔202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3号补偿决定),就其位***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征收、补偿等事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3号补偿决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鲁05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经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行终字第301号行政判决,认为案涉评估报告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客观性、合理性;区政府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补偿范围及价格均无不当;3号...(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