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公司)与被告马**、宁波鸿昇************(以下简称鸿昇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鸿昇公司申请追加其商业险承保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公司)为本案被告,人保上海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人保无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鸿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无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总计人民币57909.91(82728.44×70%)元及利息损失(自原告实际赔付之次日即2019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