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889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7月7日12时许,原告陈**发现其停放在天津市津南区小镇站镇***小区的车牌号为津jm××**的宝马牌小型客车因暴雨浸水损坏,随即向被告进行了报险。原告系受损车辆津jm××**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在被告中国人民****************处就该车辆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报险金额188281.6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18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1月17日24时0分止,本次车辆浸水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