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3)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b**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2023)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在《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列明抵押人b**,所以从形式上,银行与上诉人暂未完成通知义务,上诉人向b**主张案涉《抵押合同》项下权利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未支持上诉人要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上诉人认为已就债权转让通知b**,债权转让已对b**发生效力,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债权受让人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本案在立案时,已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报纸等材料一并提交,并在民事起诉状中讲述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因此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已向被上诉人进行通知。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某*,某*是案涉贷款的保证人,2022年8月9日内蒙古法制报上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第11版,第566号)已对某*进行了通知,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某*知晓了债权转让事宜,即代表着被上诉人已知晓债权转让事宜,债权转让已对被上诉人发生效力。3、根据本案的判决书,原审法院为保障某*、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2024年5月30日到鄂尔多斯监狱进行了会见。某*自己是保...(本文书还有7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