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任*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莉莉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任*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任*负担。事实和理由:1.任*称其给温**出具共310万元的收据,系虚假陈述。事实上任*共计给温**出具过320万元的收据,故足以肯定任*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2.一审法院推定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为转账支付缺乏依据,温**曾以现金方式向任*支付过70万元的事实是存在的,否则其不可能再向温**出具60万元的收据。3.温**自己有长期使用现金的习惯,且家中长期存放现金方便使用,一审法院以温**无支付70万元的能力明显缺乏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温**的上诉请求。
任*辩称,其不同意温**的上诉意见。温*...(本文书还有4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