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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浙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朱**、褚**因与被上诉人陶**、江**、项**及原审被告潘**、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褚**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江**与陶**、项**共同向朱**、褚**支付货款474560元及利息;二、本案上诉费由陶**、江**、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未将江**列为共同支付货款责任主体,是错误的。2011年临海市义城港江南段治理工程由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梯公司)中标,陶**、项**、江**三人合伙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中因义城港两边需要木桩固定向朱**、褚**购买木桩。朱**、褚**提交的多份通话录音证明,项**详细陈述了其与陶**、江**三人合伙承包工程,三人股份各为30%及具体家庭住址、手机号等。江**是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如其不是合...(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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