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秦**偿还上诉人李**67000元的欠款及从2023年9月起按照其lpr的4倍计算至支付完毕时止的利息,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欠条形成于2015年4月2日该欠条内容称,秦**欠李**67000元整(陆万柒仟元整)欠条上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给付(履行)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