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徐**、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赣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徐**分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财保赣州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511230.61元,立案时变更为542131.51元,诉讼中变更为558331.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1日15时02分许,被告徐**酒后驾驶赣b2****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上犹县黄埠镇“***小区内十字路口掉头倒车时,撞上坐***小区**栋楼楼下路沿石上聊天的原告彭**等四人,造成原告彭**身体受伤严重,被送往上犹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事故责任。被告徐**所有的赣b2****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某某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经过诉前鉴定,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彭**残疾程度为一个五级、...(本文书还有5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