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陈**,男,196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号民再****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导致判决错误。具体理由如下:杨**违反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原则,在明知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的情形下,故意购买经济适用房。杨**对被上诉人陈**伪造的上诉人王**的签字和轻易可以获取的相关资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被陈**欺骗。...(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