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银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依法使用其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8898.53元、借期利息5354.64元(暂算至2023年4月26日,此后按年利率19.5%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3日,被告余**与原告宁波银行签订了《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并于2022年10月27日起...(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