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四川启明*********(以下简称电力电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电力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7日解除并由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7年2月1日至2月6日工资646.62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398.36元;4、被告向原告补发2016年9月、10月、11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88.00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加班等工资及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888.04元;事实和理由:其1995年3月应聘为被告公司员工,从事绞线工作,后任绞线班长。2016年9月被告公司与摩天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特别约定:增资后三年内员工岗位、工作地点不作调整,若因经营需要作上述调整,应先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员工不同...(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