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四川奥鑫***********(以下简称奥鑫佳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到被告承建的英祥商业广场工程一标段工作。2014年4月工程完工,被告未再安排原告工地工作,被告至今拖欠了原告工资17770元未发。经原告多次催讨,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民工工资177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与四川奥鑫***********无任何关系。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有的项目上的劳务工程款已经结清,不存在欠款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2年9月...(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