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甲***(以下简称甲灯饰厂)、原审被告中山市乙***(以下简称乙灯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成立条件十分严格,案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并不具备成立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也未在主合同加入保证条款,上诉人只是在微信说了“担保”的字眼,但其保证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其与被上诉人并未就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基本要素进行约定,不能认为案涉保证合同已成立。但一审法院却仅凭借微信记录涉及的“担保”字眼就认定案涉保证合同成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案涉保证合同成立,那么保证期间也已届满,被上诉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原审被告提起诉讼,故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