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田**、韩**、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法定代理人韩*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韩**,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627.6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1日16时10分许,被告田**驾驶豫e7××**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信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政通大道交叉口时,撞到沿政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原告郝*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田**负事故主要责任、郝*负次要责任。被告田**所驾驶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韩**,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受伤后就医治疗产生损失,因损失未得到赔付,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田**辩称,对本案事故...(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