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6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中国北山东部家居建材(物流)博览中心(二期)项目**号楼**号**层**号房屋出售给上诉人,购房款为580574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为290574元,余款290000元由上诉人申请贷款支付,并约定被上诉人应在向上诉人交付商品房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约支付了全额购房款,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15日向上诉人交付涉案房屋,但并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即: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一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证据竣工备案附件显示,被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8日才盖章确认竣工,明显晚于向上诉人交房的时间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本文书还有6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