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贵州东方************(以下简称:神鹰航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告神鹰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4日的违约利息损失86万元;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的违约利息损失842400元,其后的违约利息以所欠保证金本金为基数按每月3%计付违约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被告称有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国际通用航空机场综合体和凯里高铁南站东方神鹰通用航空港等建设工程项目,于2017年9月开工,预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做,要求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017年8月3日,原告将130万元保证金打到被告帐户上后,直至2018年9月都还没有开工。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书面《项目合作协议》,约...(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