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下称东宁农商行)与被告庄**、朱**、东宁市鸿************(下称鸿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宁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和鸿峰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宁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庄**返还借款本金6920000元,利息4967741.34元,本息共计11887741.34元(利息计算到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9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庄**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请求对庄**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庄**继续偿还;3.被告朱**、鸿峰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4日,庄**在东宁农商行借款6920000元,约定月利率5.67‰,到期日为2019年8月22日,庄**提供42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到期时进行了展期,展期到期日为2021年7月5日,展期月利率5.97‰,展期时被告鸿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展期到期后,朱**又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庄**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被告庄**辩称: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子不是我在鸿峰公司购买的,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朱**是其母亲的侄子,朱**当时找到我母亲朱*霞说让我去签字,朱**要用房子抵押贷款。当时我不明白,我母亲说:“有房子,你不用怕,你就帮他一下。”...(本文书还有6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