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梁**因与被上诉人铜川xx******(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4)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与李*、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李*、梁**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11月27日,xx物业公司**号楼物业管家在朋友圈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人行通道门管控的通知***小区南门也张贴了关于疫情期间人行通道门管控的通知”、“***小区东门开放”等无证据支持2.因发布通知、加盖印章的职权由被上诉人掌握,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周*至周*”通知,系被上诉人造假所为一审判决对此关键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完全采纳被上诉人“周*至周*”的通知,明显错误3.一审判决所述的“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杨*亦表示通知南门开放的时间为周*至周*”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选择性的引述证人杨*的陈述,避而不谈证人赵*的证言,属于误导证据,缺失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按时开闭大...(本文书还有5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