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与被告沙**、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太平洋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8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82734元(见赔偿清单)、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48元、护理费19920元,误工费288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2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沙**予以赔偿;3、请求判令诉讼费、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9...(本文书还有3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