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1.33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5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85.41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4年4月,被告租用原告吊车产生租赁费6,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承诺付款但未履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2024年4月,被告张**租用原告吊车产生租赁费6...(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