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8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郭**,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再审申请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黔西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孙**、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委托书系因该工程需结算后补材料,该陈述与某乙公司陈述相印证”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即郭**的陈述及某乙公司陈述均没有证据证明。相反,某甲公司已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367号《...(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