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深圳同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1989.49元,误工费27483.12元,护理费21486.5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900元,计118659.11元,扣减被告已支付10000元,应赔偿总金额为108659.1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0日左右,经被告雇佣将原告和其他工友安*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高新西路研祥智谷工业区,为“深圳市康必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搬迁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2019年1月24日下午14:00时许,原告和老板林**用手推叉车往车上装运设备的时候,因塑胶卡板发生侧滑,导致设备坠落砸到了原告的左脚。事情发生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先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原告送到了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本文书还有2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