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信县某*******与被告闫**、吕**、段**、吕**、吕**、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信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闫**、被告吕**及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信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各被告在继承吕*涛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110000元(含借款、罚款及运输费6500元、拆检费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各被告近亲属吕*涛在原告处挂靠一辆车,尚*原告部分债务110000元。现吕*涛去世,其遗产有农村住房一套和挂靠车辆赔偿款。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闫**、吕**、段**、吕**、吕**、吕**辩称,各被告确实为吕*涛近亲属,但对吕*涛生前所欠债务不清,且在事发后与原告实际控制人核实,吕*涛不欠原告任何债务。原告所述应提供证据证实,我方事故车辆被原告变卖得款15000元,原告应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