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琼海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2012年3月**日生效
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琼海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原告陈*自2012年4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给被告张**(曾**:张**)直至婚生女儿张春玉年满十八周*为止。申请执行人张**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给付尚欠的2012年4月至2021年6月的未付抚养费共计2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