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诉被告何**、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6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保险人赵*在原告公司投保了商业车保险,被保险车辆车牌号码:湘a2××××号。2019年5月9日,郭洋驾驶车牌号湘a2××××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木莲路圭塘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何**驾驶无牌二轮...(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