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酉阳县明******与被告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酉阳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酉阳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酬金5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客户定单合同,由原告给被告制作安装衣柜等家具,双方对定制家具清单、规格、图纸、价格等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付被告使用,共计酬金15800元,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原告返现金500元,尚欠5300元酬金,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何**辩称,因为原告方设计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知识,设计图不合理;原告方的安装工作人员没有专业技术,安装后就维修三次,主卧衣柜、次卧衣柜不合规格,原告方尚未履行保修承诺,至今被告方的衣柜都还不能正常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