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秦*岛市******、第三人秦*岛市**********、秦*岛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秦*岛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第三人秦*岛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秦*岛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1999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差额1万元(暂定,待评估后再变更具体诉讼请求)。4、请求判令第三人秦*岛市**********、秦*岛市***********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秦*岛市抚宁某某厂(以下简称“某某厂”)100%股东,某某厂现已注销。1999年4月30日,原告与某某厂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本文书还有4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