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联航******与被告中国重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联航******法定代表人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何**,被告中国重汽************法定代表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联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营业款429776.27元及利息(以429776.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16558.32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原告负责为被告的员工提供一日三餐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双方每年都重新签订《经营窗口合作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营业款按月进行结算,由被告公司财务部门在次月按照公司系统记录的营业额在扣除管理费2000元(及考核款)后,把剩余的月营业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0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之间的结算方式,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9月的应得营业款429776.27元,而被告以公司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进行结算为由,拖延支付。原告为顾及被告商誉及双...(本文书还有5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