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那曲*********(以下简称鑫湖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那曲市人***(以下简称那曲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湖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那曲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那曲市政府司法局副局长毛**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6日,那曲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鑫湖公司在内的四个采矿权人因未按要求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废止,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2023年3月6日至3月15日),公告期满后依法予以注销。”2023年3月14日,鑫湖公司向那曲市自然资源局对废止采矿权许可公告提出异议,那曲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关于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的公告异议的回复》,认为该公告事实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正确,鑫湖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2023年4月9日,鑫湖公司向那曲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那曲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3月6日作出的《注销过期采矿许可证的公告》中有关申请人的部分;2.一并审查那曲市人***办公室发布的那政办发明电(2019)500号《关于那曲市砂石料等非金属矿山资源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审批、发证的通知》(以下简称500号《通知》);3.责令那曲市自然资源局为申...(本文书还有6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