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装*****(以下简称省装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艺考*********(以下简称艺考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采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刘*,被上诉人省装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艺考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周*对艺考某公司所欠省装某公司的债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1.周*是作为艺考某公司的代表即经办人在艺考某公司下方签字在艺考某公司与省装某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中,根据“本人周*……代表艺考某公司……承租……。代表艺考...(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