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原成都市双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廖**作出的双就行决(2023)*号《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成都市双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审计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廖**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领取了双流区失业保险待遇3417.6元,同时在泸州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参保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本文书还有1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