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由二被告退还宁夏固***小区**号楼**单元**室;2.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原告的女婿和女儿。原告因体恤二被告,便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宁夏固原市××区于2013年5月5日作价23万元便宜卖给二被告居*,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促也无济于事。2022年2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重新签订《协议书》,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月起每月给原告前妻马志梅支付2000元,总款194000元,剩余36000元等房子过户后转给原告,二被告如不打款,原告将收回房子...(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