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冯**与被告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土地证号为乌市国用(2006)第xx****房屋价值438,188元),由被告冯**向原告冯**支付146,062.67元,由被告冯**向原告冯**支付146,062.6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承担评估费3,000元;3、请求被告冯**搬离涉案房屋;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冯**、冯**与被告冯**均是被继承人李*的子女,被继承人李*于2022年10月15日去世,并留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因二原告与被告就遗产分割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辩称,原、被告属于同等顺位的继承人,有权利与原告一起分割...(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