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石*、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2024年5月29日,被告石*申请对原告冯*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石*经多次催缴后仍不缴纳鉴定费用,宁*三益司法鉴定所最终于2024年9月4日终止鉴定并将案件退回。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石*、被告平安保险安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其中被告平安保险安庆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石*按10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3563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