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190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4年初被告向原告购买去各类铝制品,总计货款119000元,因被告当时经济困难没有支付货款,2024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时,被告承诺货款分三期支付,定于2024年8月付4万元,2024年9月付4万元,2024年10月付清余款,并由被告出具欠条张为凭。但是到期后被告却不守信用,没有支付,无奈原告只得呈状来庭,要求解决。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向...(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